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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实行交流方案》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1-11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连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实行交流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连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实行交流方案》业经连州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直向连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10

 

 


连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

实行交流方案

 

为加强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积极性,大胆打破机关、事业单位人浮于事的用人机制,探索建立工作人员交流制度,让一定比例的工作人员流动起来,进一步治理“庸、懒、散、软”现象,促进机关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

市委、市政府成立连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工作人员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交流工作的组织落实,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人社局、市编办抽调人员组成。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相应成立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分管领导负责落实。

二、行政机关单位人员交流 

(一)交流的范围和形式

1、交流的范围

(1)交流单位:全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因司法体制改革,暂不列入交流单位)。

(2)交流人员:副主任科员以下(不含副主任科员)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2、交流的形式

工作人员以转任的方式进行交流(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按有关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在部门内部实行交流)。

(二)交流的对象和人数

1、不列入交流对象的人员

(1)凡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受处分期未满的人员;

(3)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工作地区、工作单位、最低工作年限等有限制性规定的人员;

(4)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公务员身份工作年限不足3年的人员;

(5)距离法定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

2、列入交流对象的人员

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交流对象: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有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员;               

(2)主动要求交流的人员;

(3)在本单位工作满十五年及以上的人员(根据机构改革精神,成建制组成新单位的,按组建前后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4)经单位民主测评,交流票数占单位在编实有人数30%及以上的人员;

(5)近五年来年度工作考核有一年基本称职的人员;

(6)工作作风存在“庸、懒、散、软、奢”现象,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员。

3、交流的人数

综合个人表现和单位实际情况,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需要交流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在编实有人数10%比例。

(三)交流安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属于交流对象的第(4)(5)(6)点情形的人员,要统一参加由相关部门组织的在市委党校举办的转任培训学习。考试考核合格后,办理转任手续。

2、市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交流人员和其他市直机关单位人员情况,提出交流安置意见报市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交流人员需服从交流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交流安置,原则上可交流安置到其他有空编的市直机关或镇(乡)政府工作。

(四)交流的操作程序

1、市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单位拟交流人员名册汇总,审核后拟定交流方案报市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交流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工作,属交流培训对象的人员需到党校报到,集中参加转任培训学习。

2、交流方案一经批准,交流单位应及时对已批准交流人员办理转任的相关手续。交流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新单位报到,拒绝安排逾期不去报到的,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接收单位要按照交流方案接收交流人员,及时办理交流人员转任的相关手续和工作安排,否则要对单位领导进行问责处理。

三、事业单位交流     

(一)交流的范围和形式

1、交流的范围

(1)交流单位:全市事业单位。

(2)交流人员:副科级以下(不含副科级)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2、交流的形式

工作人员以调动的方式进行交流(教育系统、卫计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系统内实行交流,其他人员参加全市的交流方案)。

 (二)交流的对象和人数

1、不列入交流对象的人员

(1)凡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受处分期未满的人员;

(3)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工作地区、工作单位、最低工作年限等有限制性规定的人员;

(4)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工作年限不足3年的人员;

(5)距离法定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

2、列入交流对象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交流对象: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有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员;               

(2)主动要求交流的人员;

(3)在本单位工作满十五年及以上的人员(根据机构改革精神,成建制组成新单位的,按组建前后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4)经单位民主测评,交流票数占单位在编实有人数30%及以上的人员;

(5)近五年来年度工作考核有一年基本合格的人员;

(6)工作作风存在“庸、懒、散、软、奢”现象,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员。

3、交流的人数

综合个人表现和单位实际情况,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需要交流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在编实有人数10%比例。

(三)交流安置

1、属于交流对象的第(4)(5)(6)点情形的人员,要统一参加由相关部门组织的在市委党校举办的培训学习。考试考核合格后,办理调动手续。

2、市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交流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情况,提出交流安置意见报市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教育局、市卫计局负责拟定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交流方案,报市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市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交流人员可交流安置到同一经费渠道有空编的其他事业单位或镇(乡)政府事业单位工作。 

(四)交流的操作程序

1、市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单位拟交流人员名册汇总,审核后拟定交流方案报市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交流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工作,属交流培训对象的人员需到党校报到,集中参加培训学习。

2、交流方案一经批准,交流单位应及时对已批准交流人员办理转任的相关手续。交流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新单位报到,拒绝安排逾期不去报到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接收单位要按照交流方案接收交流人员,及时办理交流人员调动的相关手续和工作安排,否则要对单位领导进行问责处理。

四、纪律要求

1、在人员交流工作中,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认真完成人员交流工作任务。

2、各单位要按照“三严三实”严格贯彻落实方案要求,及时做好交流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有责任做好接收按政策安置的交流人员。

3、从事人员交流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人员交流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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